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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
发布者:杨梦香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08日 265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原告:焦xx,女,19xxxxxx日生,汉族,住河北省安国市xx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杨梦香,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律师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唐晨,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律师

被告:xx,男,19xxxxxx日生,瑶族,住广西桂林市xx

委托诉讼代理人:蒋xx,广西xx(南宁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告焦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向被告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,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焦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香,被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;2.婚生女儿A由原告抚养,由被告每月5日前支付女儿生活费1500元;因抚养女儿支付的医疗费、教育费用由原、被告各承担一半,被告收到费用凭证后三日内支付;3.被告向原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(包括分割位于桂林市秀峰区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、位于临桂区XX居民小区未收租金等);4.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;5.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
事实与理由: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在网络相识,当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。2021年5月因原告意外怀孕,双方便于2021年8月6日在桂林市临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,此时原告发现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才结束上段婚姻,即被告与原告恋爱期间,向原告隐瞒了其尚未离婚的事实。2022年1月31日原告生育女儿A。女儿出生后,由原告及原告母亲照顾抚养。2022年8月起,被告就有多次出轨、嫖娼等对婚姻不忠行为,原告考虑到女儿较小,于是原谅了被告,与其继续生活。但是被告却不思悔过,违背夫妻忠实义务,仍然与他人继续交往。被告屡次对婚姻不忠行为已深深伤害夫妻感情,原告认为这段婚姻继续已没有意义,2023年11月11日双方分居,原告搬离被告住所。综上所述,原、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,感情基础薄弱,且被告在与原告交往期间隐瞒未离婚事实,在与原告结婚后,仍然不改婚内出轨恶习,屡次对婚姻不忠,伤害夫妻感情,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,请判如所请。

被告xx辩称,一、原告与被告2020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,只是在网络上聊天的朋友关系,当时与前妻已分居在协议离婚过程中。双方初次见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,此前11月份已经与前妻正式离婚,2021年8月份双方才结婚,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隐婚事实。二、2022年1月31日,女儿出生,出生前原告母亲已从北海来桂林,处于南北饮食习惯差异,女儿出生等各方面因素考虑,在女儿出生后我同意每月支付岳母6000元让她帮忙照顾,但是被告本身也照顾女儿,而且女儿的生活开销基本也是被告负责,尽了一个父亲及丈夫的责任。三、被告不愿意离婚。双方其实没有原则性矛盾,主要是由于原告猜疑被告及双方沟通问题导致。由于工作接待原因,被告经常出入娱乐场所,但仅限于工作需要,该情况早已告知原告。但从2023年其只要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争执,原告就以此为由提出离婚,甚至在10月5日原告正式提出协议离婚,表示只有离婚诉求,其他一律不要,被告考虑孩子还小不同意。2023年10月,原告要求被告承认与她人过多联系并出轨,被告多次表示只是普通朋友,但原告母亲让被告承认表示此事大事化小,为了维持婚姻,被告听从原告母亲意见,为了诚意,还从网货中借40000元转给原告,写下保证书。2023年11月10日,原告借口驾车前往阳朔从被告手中获取车辆行驶证,11月14日突然带女儿离开桂林。四、针对原告诉请,1.女儿一直在桂林生活,被告父母是老师,被告婚前在秀峰区XX购买了学区房,被告收入高于原告,不管从实际情况还是为女儿未来成长考虑,由男方抚养更为适宜,被告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;2.原告所说租金实际是被告父母房子,过户给原告后租给他人居住,已经2年来没有缴纳房租;3.2021年与原告结婚后,实际上支出大于收入,还是靠家里帮忙及借外债。据统计尚欠近18万元外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;4.原告请求精神赔偿毫无依据;5.原告开走被告的车辆,应予以返还,综上,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本院结合双方举证和质证,认证如下: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;对各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,本院结合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纳取舍。

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,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

xxxx2020年9月份在网络相识,2021年8月6日登记结婚,2022年1月31日生育小孩。焦xxxx在婚后发生过争吵。2023年11月3日,瑞出具了一份《保证书》给焦xx,保证书中,xx承诺日后不再出轨。2023年11月14日,焦xx发微信给xx:告知带着小孩驾驶登记在xx名下的车辆离开桂林前往北海生活,双方分居至今。

同时查明,xx名下车辆的车牌号为桂C29SXX,注册日期为2019年3月13日。xx:位于桂林市临桂区XXXX居民小区有一套房屋由其父母在其与焦xx结婚前过户到其名下,婚后出租给他人,2021年9月前每月租金1500元,2021年9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租金每月1700元。焦xxxx共同确认上述房屋出租的租金共计35600元未收。xx与焦xx结婚前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位于桂林市秀峰区XXXX小区XX栋XX号商品房一套,焦xx要求分割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归还的贷款,同时表示放弃增值部分价值。对该套房屋现有价值,焦xxxx未能达成一致,焦xx表示不申请价值鉴定。

庭审中,XX提出其在中信银行贷款40000元转给焦XX,另在银行借款60000元,均用于家庭生活所需。焦XX不予认可。本院认为,焦xxxx通过网络认识,在认识不久缺欠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,婚姻基础薄弱。婚后,双方又因矛盾争吵,影响夫妻的感情。xx作为成年人,具备民事行为能力,在没有证据证明被胁迫的情况下,其出具的保证书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。从xx出具的保证书所书写内容可以证实,xx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,从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,焦xx请求离婚,本院予以支持。小孩A尚小,一直以来由焦xx照顾,在焦xxxx分居时,小孩A已经由焦xx带到北海居住,且作为女孩,与母亲生活在一起,较与父亲生活在一起方便,因此,从利于小孩成长发育出发考虑,小孩A由焦xx抚养为宜。同时,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以及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支出水平,由xx每月20日前按月支付1200元给焦xx作为A的生活费为宜;A今后产生的教育费、医疗费凭发票由焦xxxx各承担一半。焦xx驾走的桂C29SXX车为xx婚前财产,焦xx应予返还xx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xx归还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XXXX小区XX栋XX号商品房的贷款,虽焦xx表示放弃该部分还贷的增值部分,但因现房地产价格下跌,该部分还贷不但不增值可能还存在贬值的可能,而焦xx表示不申请对该房屋的现有价值鉴定,故本院无法确定还贷部分的现有价值,因此,本院对该部分共有财产暂不予分割,焦xx可在双方确认房屋现有价值后另行主权利。对于未收的房租35600元,属于焦xxxx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,由焦xxxx各享有一半。导致夫妻离婚,xx存在有一定过错,因此,焦xx有权请求损害赔偿,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,酌情由xx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给焦xxxx在银行的2笔贷款,焦xx未知,xx未提供证据证明贷款用于了家庭生活,故本院无法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、第一千零八十五条、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一千零九十一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准许原告焦xx与被告xx离婚:

二、婚生小孩A由原告焦xx抚养,被告xx从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生活费1200元给焦xx抚养小孩A至年满18周岁;小孩A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由原告焦xx与被告xx各自承担一半;

三、原告焦xx返还桂C29SXX车辆给被告xx;

四、原告焦xx与被告xx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(未收的房租)35600元,由原告焦xx与被告xx各享有一半;

五、被告xx赔偿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元给原告焦xx;

六、驳回原告焦xx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上述义务,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,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,向本院申请执行

案件受理费300元,适用简易程序审理,减半收取150由原告焦xx负担,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(收款单位: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:账号:202XX3010400014XX,开户行: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),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,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,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本案生效后,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,逾期未履行的,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,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。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,违反本条规定的,本案申请执行后,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、罚款、拘留等措施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杨梦香律师,2009年本科毕业,2014年获得英***央兰开夏大学(UCLan)硕士学位,后加入湖北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事法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广西-桂林
  • 执业单位: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450320********14
  • 擅长领域:婚姻家庭、债权债务、房产纠纷、法律顾问、侵权